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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同犯罪类型的转移中看出。 。在这些情况下,不会有“废除犯罪”或“新立法”。这是法理学和民族主义所理解的。 明确意图消除《宪法》对半国营实体、原公务员和同等公务员概念提出的疑虑,并避免诸如《宪法》第 327 条第 1 款措辞引起的疑虑,该法第 8,666/1993 号法令在限额和第 84 条第 1 款和第 2 款中确立了这些法律数字和加重处罚的详尽概念,为该制度带来了法律确定性。 正如稍后将要证明的那样,尽管先前已废除的第 8,666/1993 号法第 89 至 108 条中规定的犯罪类型已转移至《刑法典》,但与半国营实体、公务员等法律概念相关的情况并未发。
生同样的情况。公务员等同于上述已废止的法律第 84 条及其各款中的规定。 事实上,据称不存在典型-规范连续性的法律现象,因为第 84 条及其第 1 条和第 2 条没有被新的第 14,133/2021 号法重复或吸收,新法也没有将其 电话号码数据库 移交刑事法庭。法典,就像它对上述已废除的 1993 年法律第 89 至 108 条所做的那样。 应该指出的是,半国营实体和同等公务员在第 17 号法律第 84 条第 1 款中得到了适当概念化,一项联邦法律条款,其明确意图是消除 CP 提出的疑虑,采取谨慎态度以避免诸如源自 CP 第 327 条第 1 条措辞的。

疑虑,直至 1993 年,当时上述联邦法律已颁布并废除。 从明确废除第 8,666/1993 号法以及不重复、吸收或将第 84 条及其段落所载规范移入《刑法》(本条的中心主题)中脱颖而出的是,“ 对于被视为相当于在被视为"半国营实体"的私人实体中工作的公务员的个人的职能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归咎,通过将"直接或间接控制下的其他实体,上述法律条款所载的公共当局的规定” 。 诚然,该主题尚未得到最终辩论,但是,随着 2023 年 4 月 1 日明确并全面废除第 8,666/1993 号法律的日期临近,理论和判例有必要表达自己的立场,采取符合《宪法》第 1 条第 III 项、第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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