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的人在无限期分居期间实际上面临着潜
在的风险。 罗莎·玛丽亚·内里指出:“我们可以看到人们和家庭资产因这一事件而面临的潜在风险。首先,与未成年和无行为能力儿童行使家庭权力的设定参数有关;其次,与家庭权力的界定有关。”分崩离析的家庭的资产和其他资产,这些资产可能由于前配偶和伴侣之间的新关系而产生”。这正是潜在的风险(5)。鉴于现有的共同资产,这是为了法律保障而立即更新家庭情况的便利。 在评估事实分居对财产的影响时,配偶或伴侣有义务证明目前不存在共存,以排除在购买拥有所有权的物质财产时假定的合伙关系。其中之一是相关的。换句话说,证明某些资产是在事实分居后才获得的,有效地解构了共同努力的法律推定。 在这方面应该考虑到,虽然《民法典》第 1,576 条表示,司法分居终结了财产制度,但法院的判例中早已记录了这一事实:分居,无论司法判决如何分居,作为生活事实,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从其发生起指导一个或另一个前伴侣获得的资产的不可转让性(STJ – 4th Class , REsp. n. 32.218 -SP)。高等法院第四小组在 2009 年 5 月 18 日根据路易斯·费利佩·萨洛芒 (Luis Felipe Salomão) 部长的报告对特别上诉 555.771/SP 进行审理时裁定,“ (……) 4. 保留配偶之间的世袭公寓事实上的分居与新《民法典》的指导不相容,新《民法 Whatsapp 号码列表 典》承认在此期间建立的稳定结合,并受资产部分共有制度的约束(CC 1,725)5。因此,在普遍共有制度下,来文资产和债务的分配必须随着共同生活的破裂而终止,尊重分享婚姻生活期间所获得的资产的权利"。 (6) 实际上。承认在事实上的分居后获得的资产的交流意味着对另一方的不正当利益,并对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新资产的人造成相当大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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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事实上的分居后存在的资产,仅由其中一个合伙人获得,将只属于该合伙人,因为事实上的分居构成了 这对夫妇“最终确定遗产地位的里程碑” 。换句话说,它产生了有利于双方的遗产效应,因为分居后,一方或另一方的资产将不再被转让。(7)。 在该指令中,迫切需要采取行政行动,要求民事登记处登记实际已经开始的分居。 事实证明,事实上分居初始时间的登记界限对于抑制/防止分居期间可能出现的资产毁坏和滥用的效果也具有法律意义。这是另一个合理的因素。 那么,出于这个原因,事实证明,作为一种保护权利的措施,当构成夫妻资产一部分的资产存在共同性(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时,预防性地列出资产,这一切都会引起一种后续分享。重要的是,在事实上的分居期间,在直接离婚或稳定的婚姻关系解散之前,将资产列入保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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